第001期|河北盈邦律所与北京盈锦律所联合举办疑难案件研讨会,案涉继承纠纷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5-09-08作者:浏览次数:959

4月11日下午2点30分,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盈锦律师事务所携手举办了一场聚焦疑难案件的研讨会。此次会议围绕2起典型复杂案件展开深度剖析,旨在通过专业交流激发思维碰撞,提升律师专业素养,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典型案例一:家庭继承纠纷

核心争议:外甥若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尽到扶养义务,是否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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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被继承人王某于1991年7月离婚,育有一子刘某,刘某随父亲生活,自2岁起至王某去世前,二人再无往来。1993年,王某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4年3月,王某再次离婚,离婚后落户至姐姐王某1处,与王某1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 

 

在2006年至2022年期间,王某在照料案外人修某的同时,每周末或节假日都会回到王某1家中。王某1之子王某2,因母亲王某1为残障人士,得到王某较多的管教与照顾,二人几乎每天都保持着密切沟通,王某更是将王某2视如己出。王某2成年后,出于对王某的深厚亲情与信任,在王某提出帮忙保管积蓄时,分批次取出自己的存款,与王某一同存入王某名下的存折。 

 

2024年2月2日,王某在一次普通门诊手术中遭遇医疗事故。事发后,医院通过派出所第一时间联系到王某2。在抢救期间,王某2全程负责与医院沟通抢救治疗方案,并日夜守护在王某身旁。2月7日,王某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王某2遵照其生前意愿,妥善办理了丧事。

 

本案由北京盈锦律师事务所的任瑞庆、宗海鹏律师代理。任律师指出,被继承人王某的财产继承问题存在诸多争议焦点:其一,王某2虽并非王某的婚生子女,但长期与其共同生活并履行了扶养义务,这种情况下,王某2能否主张继承权;其二,王某名下的存款包含代管王某2的积蓄,如何准确区分二者的权属;此外,王某因医疗事故获得的赔偿金及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在研讨会上,两所律师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着重对“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认定标准以及代管财产的法律性质展开论证。对于王某2的权利主张,大家达成共识,认为王某2可通过提供长期共同生活、经济依赖等相关事实证据,争取继承份额;而对于代管存款,必须梳理清楚资金流转的相关证据,避免与遗产混淆。

 

根据《民法典》第118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者近亲属因亲人离世导致未来收入损失的补偿,不属于遗产范畴,其本质是“对生者的补偿”,由近亲属共同共有。抚恤金是因死亡事件发生且专属于家属的费用,同样不属于遗产,其分配通常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协商决定,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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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海鹏律师案例分享

北京盈锦律所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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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律师连线研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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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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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争议:涵盖合同性质、合同效力认定等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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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17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商业楼投资建设协议书》,协议主要条款如下:A公司负责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图纸,B公司承担商业楼项目的全部建设投资,包括挖槽、主体建筑、安装、室内外装修、绿化、硬化、设备设施购置、水电暖配套等项目建设配套产生的所有费用;项目竣工后,商业楼产权归A公司所有,B公司享有该商业楼整体承租经营使用权40年;鉴于该项目已完成招投标工作,B公司需协助冠XX公司理顺与中标方的关系,相关费用由冠XX公司承担;冠XX公司“自主经营、自主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负安全、自担风险”,在承租经营使用期内,其一切经营行为与A公司无关,A公司不得干涉。 

 

早在2011年3月,包括上述商业楼在内的建设施工项目就已由C建设公司总承包,但因资金紧张,建设施工一直未能启动。直至2017年,引入B公司进行建设投资。

 

2017年6月,在A、B公司签订《商业楼投资建设协议书》之后,B公司安排人员与C总包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实际上由B公司组建的施工团队负责现场施工。 该项目所有审批、建设手续完备,商业楼于2021年2月通过竣工验收。然而,在竣工项目审核表上,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信息中均未体现B公司。 商业楼竣工验收合格后,B公司便利用该楼对外招商,甚至违规对外出售。

 

最终,由于无法为业主办理产权证件,引发了大量纠纷,陷入债务困境。目前,该商业楼仍由B公司占有并对外招租。 2024年5月,B公司将A公司列为被告、C总包公司列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商业楼投资建设协议书》和《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并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本案由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的侯印超律师代理。侯律师指出,此案存在一系列关键问题:双方之间究竟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商业楼投资建设协议书》和《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协议;B公司起诉时主张自己为实际施工人这一身份是否成立,能否向A公司主张工程款及利息。

 

本案涉及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商业楼投资建设协议书》、B公司与C公司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以及B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争议。

 

案件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A公司与B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两份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是否因资质缺失或违法分包而无效;B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A公司主张工程款及利息。

 

两所律师针对上述焦点展开了激烈讨论。史律师发表意见认为,本案A、B公司事实上属于房地产“联建”行为,根据《国有土地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本案应当成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法律关系。

 

还有的律师发表意见认为:根据协议约定,A公司提供土地及图纸,B公司承担全部建设投资,最终产权归A公司,B公司获取40年租赁经营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若一方仅以租赁形式使用房屋且不承担经营风险,合同性质可能被认定为租赁合同。因此,本案协议虽名为“投资建设”,但实质应为“房屋租赁合同”,A公司通过让渡40年使用权换取B公司垫资建设,双方并未形成合作开发关系。由此可认定对方无权追要工程款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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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盈邦律师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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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北京盈锦律师连线研讨案件

河北盈邦律所会议室

 

两所律师一致认为,本案充分揭示了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的资质挂靠、合同性质模糊等法律风险。企业在开展类似合作时,应严格审查合作方资质,明确合同性质,并通过合理的合规架构设计,有效防范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经过近2个小时的案件研讨,参与其中的律师们纷纷表示收获颇丰,原本复杂案件也变得清晰明了。

 

疑难案件的妥善解决,离不开法律的精准运用与团队的紧密协作。未来,河北盈邦律所与北京盈锦律所将持续深化合作,整合优势资源,打破合作壁垒,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高端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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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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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3年,是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在发展中律所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才战略,逐步形成了由专业律师人才、专业市场人才、专业管理人才组成的人才队伍,以保障律师事务所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以“专业化”为发展战略,引导律师的职业发展规划,因而迅速吸引了一大批高学历的年轻律师加入,为盈邦的迅速崛起及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逐步形成了专业化、团队化的律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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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总部设在中国·北京。自成立之初,盈锦律所便秉承着“诚信、专业、为客户创造价值”的核心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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