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3期研讨会||聚焦知识产权与建设工程领域两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9-08作者:浏览次数:1009

法律实践的精进源于对案例的深度解构与多维思辨。5月30日下午2点,河北盈邦律所与北京盈锦律所联合举办第003期案例研讨会,聚焦知识产权与建设工程领域两大典型案例,以「商标侵权认定」「装修合同结算争议」为切入点,通过案件细节剖析与法律要件拆解,为复杂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化解决方案。

 

案例一

商标侵权纠纷案

 

小李作为高校学生,在闲鱼平台经营网店销售电脑数码周边产品,其销售的鼠标垫由第三方厂家按其要求制作,包含特定图案和商标标识。2024 年,明基智能上海公司以小李侵犯 “BENQ” 及 “卓威奇亚” 商标权为由向平台投诉,在经历反复的投诉、下架、上架后,明基智能上海公司将小李诉至法院。

 

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要求小李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相关商标标识及 “卓威” 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 20 万元,删除侵权链接并承担诉讼费用。第一次庭审后,因小李销售额证据不明确,原告申请调取阿里巴巴后台数据,结果显示小李累计销售达 23 万元,案件即将进入第二次庭审。

 

本案件由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杨海军律师代理,两所律师围绕授权合法性、商标侵权认定、不正当竞争界定等核心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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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所律师连线讨论中

 

一、原告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

 

明基智能上海公司主张其通过明基电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获得针对 “BENQ” 商标侵权行为的诉讼权利,但北京盈锦宗海鹏律师指出,境外主体在境内开展诉讼应当依法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案件,开展诉讼活动,此处委托境内另一家公司再委托律师诉讼不符合法律要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委托律师诉讼时,台湾地区主体出具的授权文件在大陆使用时,通常需要经过公证认证程序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者在大陆有住所的企业可以由法官直接见证授权委托流程。本案中,明基电通作为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无权委托明基智能上海公司进行本案诉讼。

 

二、“BENQ” 商标侵权认定

 

原告指控小李在鼠标垫上使用 “BENQ” 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杨海军律师认为,根据商标注册证显示,“BENQ” 商标的国际分类为第 9 类,其核定使用商品包括 “鼠标以及鼠标用跟踪球”,但并未明确包含 “鼠标垫”。在商标法中,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首要前提是被控侵权商品是否落入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若商品类别不同,除非存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情形(而原告未能举证 “BENQ” 为驰名商标),否则难以认定侵权。任瑞庆律师对侵权认定提出了多重质疑,大概率存在构成侵权,毕竟“鼠标垫”与“鼠标以及鼠标用跟踪球”等同属于第 9 类,属于近似或类似商品的使用,容易构成混淆,从而构成侵权。对于上海公司提交的BENQ的商标荣誉都是十年之前的,其影响力证据效果有限。

 

三、“卓威奇亚” 商标与 “卓威” 字样: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原告主张小李在网店销售链接及页面标头使用 “卓威” 字样,构成对 “卓威奇亚” 商标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杨律师指出小李在销售链接中使用 “卓威” 可能是对商品特征的描述性使用,而非作为商标使用。同时,鉴于 “卓威” 本身在第 9 类存在多个注册商标,不能当然认定 “卓威” 字样归属于原告的 “卓威奇亚” 商标,小李的使用行为可能属于对公共领域词汇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任瑞庆律师指出,商品特征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小李在销售链接中使用 “卓威” 字样出自于注册商标“卓威奇亚”的字段,使用就构成侵权。如使用行为已经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就不会再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

 

四、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

 

原告以小李反复上架侵权产品为由,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杨律师认为,首先,小李作为在校大学生,其电商经营规模较小,可能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对 “BENQ” 及 “卓威奇亚” 商标的权利状态认知不足,难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恶意。其次,原告指控的 “反复上架” 行为,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小李存在故意侵权的主观心态,可能存在对平台规则理解偏差等客观原因。任瑞庆律师认为,从经投诉后下架,又重复上架的过程,可能会判定小李在主观上存在恶意。李俊律师认为,我们可以以平台允许重复上架为由,主张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

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案

 

案例背景与一审争议焦点

 

(一)合同签订与履行概况

2021 年 12 月,A 公司与 Z 公司签订《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 A 公司承包 Z 公司装修项目,共 183 个日,同时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作出约定。

 

施工过程中,A 公司第一阶段施工未完成,项目于 2022 年 5 月停工。关于付款情况,A 公司主张 Z 公司已支付 107 万元,Z 公司则称已支付 130 万元,双方存在争议。朱某在一审中代理 A 公司出庭应诉,值得注意的是,实际施工人朱某并非 A 公司员工,A 公司出具的是劳务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保,后 A 公司通过承诺书确认其出庭陈述效力。

 

(二)施工许可与结算争议要点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 2021 年 6 月 28 日至 12 月 28 日,备案施工单位为 X 公司,与合同约定的 A 公司不符。结算环节中,A 公司提交两份由 Z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的结算单:

 

标注施工单位为 A 公司的结算单,A 公司起诉时仅提交前两页未签字文件,开庭时补交王某签字的第三页,且无证据原件;

 

标注施工单位为 X 公司的结算单,三页均有王某签字,A 公司一审首次开庭时当庭提交并出示原件。经比对,两版结算单最后一页内容、签字笔迹完全一致,疑似同一页纸。

 

(三)一审判决结果

A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起诉,要求按结算单支付工程款 176万元,庭审中变更为196万元。一审法院认定结算单有效,判决 Z 公司支付 143万元。Z 公司不服,拟提起上诉。

 

本案件由北京盈锦律师事务所段永国律师、宗海鹏律师代理此案件,两所律师针对此案件展开了深入讨论,河北盈邦史主任认为可结合刑事手段进行辩证分析,具体核心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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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所律师连线讨论中

 

(一)结算单效力问题

 

1. 证据形式合法性质疑

提交程序瑕疵:A 公司提交的 A 公司版本结算单存在 “起诉时未完整提交、开庭时补交签字页且无原件” 的情况,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关于证据提交的时限要求,可能影响证据效力。

 

签字主体适格性:王某签字时(2022 年 10 月)已非 Z 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签字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或得到公司追认存疑。Z 公司可主张该结算单未经公司盖章,且王某无授权,属于个人行为。

 

2. 内容真实性与客观性抗辩

结算单中存在多项不实内容,如已退还的 10 万元物业押金重复计取、未施工的楼顶防水计取 55800 元、长期报停的暖气产生 1 万元费用,以及自带设备(两块水表、两台排污泵)被列为应付项目。

 

价格与合同条款冲突: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 “大包工(包工包料)”,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但结算单中单独列示措施费、图纸设计费、项目经理超出费、公司管理费、机械费、税收等 约73万元,占结算单总价超 26%,明显违反合同约定。

 

(二)合同履行与施工主体争议

 

1. 实际施工人身份与合同效力

朱某非 A 公司员工,A 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双方构成挂靠关系。若 A 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或允许他人挂靠,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进而影响结算依据。Z 公司可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2. 施工许可证与备案主体冲突

施工许可证备案单位为 X 公司,与合同约定的 A 公司不一致,可能表明 A 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或存在违法转包,Z 公司可据此主张合同无效或 A 公司违约。

 

(三)付款争议与证据对抗

 

关于已付款金额,A 公司主张 107 万元,Z 公司主张 130 万元,双方需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Z 公司可重点证明超付部分款项的性质(如预付款、进度款或其他费用),并结合施工进度反驳 A 公司的工程款主张。

 

(四)刑事风险与虚假诉讼线索

 

结算单中大量虚假项目及费用可能涉嫌虚假诉讼。Z 公司可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若能证明 A 公司故意虚构债权、伪造结算单,可能触发刑事追责程序,进而影响民事案件审理。

 

此次案例研讨会,北京盈锦律所与河北盈邦律所的律师们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敏锐的思辨能力,对两个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剖析和探讨,提出了许多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观点和解决方案。通过对案例的深度解构与多维思辨,不仅为案件的后续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也为律师在类似案件中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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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3年,是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在发展中律所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才战略,逐步形成了由专业律师人才、专业市场人才、专业管理人才组成的人才队伍,以保障律师事务所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以“专业化”为发展战略,引导律师的职业发展规划,因而迅速吸引了一大批高学历的年轻律师加入,为盈邦的迅速崛起及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逐步形成了专业化、团队化的律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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