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邦 & 盈锦律所疑难案件研讨会 005 期纪实:聚焦跨地域盗窃与自首认定,破解刑辩实务难题

发布时间:2025-09-28作者:浏览次数:984

为精准破解刑事案件辩护中的疑难问题,提升律师团队实务处理能力,2025 年 9 月 12 日下午14点,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盈锦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第 005 期疑难复杂案件研讨会。本次研讨会以 “跨地域盗窃案件定性与量刑”“聚众斗殴案件自首认定” 两大典型案例为核心,通过腾讯会议展开深度研讨。来自两所的律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难点及辩护策略展开热烈讨论,形成多项实务共识,为后续案件处理提供清晰指引。

本次研讨会由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李俊律师主持,北京盈锦律师事务所任瑞庆律师、宗海鹏律师提前提供案例材料及核心争议点;史鹤律师、侯律师、李彤律师、国祺律师等多位资深律师参与研讨,结合自身办案经验拆解案件难点。研讨会采用 “案例梳理 — 焦点分析 — 观点碰撞 — 策略总结” 的流程,针对两起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逐一突破,既注重法律条文的精准解读,又兼顾司法实践中的灵活运用,充分体现了两所 “以案例促学习、以研讨强专业” 的实务导向。

案跨地域盗窃案 — 定性、管辖与量刑的三重博弈

Tech.

Part.1

案情回顾:多地域作案引发的法律难题

王某通过网络购买他人电子医保账户及密码,在天津、山东两地的医保联网药店购买阿胶、安宫等药品,后在天津将药品变卖获利,涉案金额 39230 元。案涉 5 名被害人分别来自青海、河北、广西,其中青海被害人先行报案,案件由青海司法机关管辖。但问题随之而来:青海对盗窃罪 “数额巨大” 的认定标准为 3 万元,而天津、山东的第二档量刑标准为 6 万元,若按青海标准量刑,王某面临更重刑罚;同时,上游非法获取医保账户信息的犯罪未侦破,单独评价王某行为的公平性也成为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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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两所律师连线中

 

争议一:犯罪主要行为地如何认定?

Part.1

侯律师:跨地域犯罪中,被害人所在地、犯罪行为实施地均有管辖权,主要行为地可结合 “侵权金额大小”“行为密集程度” 判断,若某地作案金额占比高、行为实施更集中,可认定为主要行为地。

李俊律师:盗窃罪的主要行为地应聚焦 “犯罪行为实质实施地”,本案中王某购买药品的核心行为发生在天津、山东,变卖行为也在天津完成,青海仅为报案地,不宜认定为主要行为地。

 

争议二:量刑标准应适用审判地还是行为地?

Part.2

任瑞庆律师(补充意见):目前案件处于青海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倾向按青海标准量刑,但辩护团队主张应适用犯罪主要行为地(天津、山东)的标准 —— 两地 6 万元才达第二档量刑,39230 元未达 “数额巨大”,可大幅降低刑期。不过检察官表示需由法院阶段进一步协商,且明确 “认罪认罚不影响律师独立辩护权”。

史鹤律师:从辩护策略看,可尝试在法院阶段提管辖异议,主张将案件移送至天津或山东审理,从根本上解决量刑标准差异问题;若管辖异议不被采纳,需重点论证 “主要行为地与审判地标准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对被告人有利的标准”,引用《刑法》谦抑性原则及类案裁判规则支撑观点。

 

争议三:上游犯罪未侦破,单独评价王某行为是否公平?

Part.3

史鹤律师:本案定性存在争议 —— 王某行为更符合 “三角诈骗”(欺骗药店工作人员,冒用他人账户消费),而非 “盗窃”;若按诈骗罪认定,39230 元在多数地区仅属 “数额较大”,量刑更轻。此外,上游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社会危险性更高却未侦破,单独严惩王某显失公平,可主张 “王某仅负责‘刷卡买药’,系从犯,主观恶性小”,争取缓刑。

任瑞庆律师:辩护团队已计划在法院阶段强调 “上游犯罪侵害不特定多数人,而王某仅针对特定账户作案,社会危害性更低”,结合王某认罪态度、退赔意愿等情节,推动法院适用缓刑。

案例一辩护策略总结

定性辩护:尝试将 “盗窃罪” 转为 “诈骗罪”,降低量刑基础;

管辖与量刑:提管辖异议争取移送至天津 / 山东,或论证适用两地量刑标准;

罪轻情节:突出 “从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结合认罪认罚争取缓刑。

 

 

聚众斗殴案 — 自首认定与同案审理的程序正义之争

Tech.

Part.2

案情回顾:“捎带到案 + 如实供述” 能否认定自首?

付某发起两起聚众斗殴,委托人军某仅参与后一起,造成一人轻微伤。某日,军某与付某及其他同案犯喝酒时,被侦查人员当场带走。军某首次接受询问(以证人身份)时,即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实,但案件存在三大疑点:一是到案经过为后补,且与传唤证、第一次询问笔录的时间存在矛盾;二是第一次庭审中,公诉人未提供军某被 “带走前已列为嫌疑对象” 的证据;三是聚众斗殴双方未一案审理,对方另案处理且进度滞后(军某案已到法院阶段,对方仍在审查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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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两所律师连线中

 

争议一:军某能否认定为自首?

Part.1

宗海鹏律师(案例提供方):辩护团队主张军某构成自首 —— 其一,无证据证明军某被带走前已列为嫌疑对象,其系 “捎带到案”;其二,首次以证人身份询问时即如实供述,符合 “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 的特征。但检察官认为 “军某到案后人身已被实际控制,不符合自动投案要件”。

李俊律师:自首认定的关键在于 “主动性”—— 军某系被当场带走,缺乏 “自动投案” 的核心要件,认定自首难度较大;但可退而求其次主张 “坦白”,虽量刑减轻幅度不及自首(自首最高减 50%,坦白通常减 20% 以下),但结合 “仅参与一起、造成轻微伤、如实供述” 等情节,仍可争取从轻。

李彤律师:实践中,“捎带到案 + 如实供述” 认定自首的案例较少,但若能证明 “侦查人员最初仅针对付某,军某系被误带,且到案后立即供述”,可尝试主张 “视为自动投案”;此外,案卷中 “到案经过后补、时间矛盾” 等程序瑕疵,可作为质疑证据合法性的切入点,间接支撑自首主张。

国祺律师:本案中,军某在被公安机关带走前,并未被列为犯罪嫌疑对象,当时公安机关的抓捕目标实为付某。在接受询问并制作笔录的过程中,军某主动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该行为符合特别自首的构成要件,恳请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争议二:聚众斗殴双方未一案审理是否合法?

Part.2

宗海鹏律师:辩护团队提出 “一案审理” 申请,理由是 “对方供述对军某不利,且未出庭接受质证,单独审理可能导致事实不清、量刑不公”—— 例如对方可能将责任推给军某一方,而军某团队无法当庭对质。但检察官以 “避免军某羁押时间过长” 为由,仍将案件推进至法院阶段。

李俊律师:从程序正义看,聚众斗殴双方作为同案当事人,一案审理更利于查清事实;但实践中因 “同案犯到案时间差异” 分开审理的情况较常见,直接主张 “程序违法” 难度大。可退而求其次,申请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出庭质证,或调取对方案卷材料,确保对军某不利的供述得到有效反驳。

案例二辩护策略总结

自首认定:重点论证 “军某未被列为嫌疑对象,系捎带到案,首次询问即如实供述”,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形迹可疑型自首” 的规定,同时不放弃 “坦白” 的备选主张;

程序辩护:申请对方当事人出庭质证,或调取对方案卷,避免 “单方面不利供述被采信”;

罪轻情节:强调 “仅参与一起、未持械(或所持器械杀伤力弱)、造成轻微伤、认罪认罚”,争取将刑期控制在 3 年以下(若持械情节无法打掉,3 年为量刑起点)。

 

 

实务共识

 

深度拆解,明确案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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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域案件:需重点关注 “主要行为地认定”“量刑标准冲突”“管辖异议” 三大关键点,灵活运用定性辩护降低量刑基础;

自首认定:核心把握 “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对 “捎带到案”“形迹可疑型到案” 等特殊情形,需结合证据瑕疵(如到案经过后补、时间矛盾)强化辩护;

程序正义:同案犯分开审理时,需通过 “申请出庭质证、调取案卷” 保障当事人质证权,避免事实认定偏差。

 

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北京盈锦律师事务所将持续以 “疑难案件研讨会” 为载体,聚焦实务痛点,分享辩护经验,不断提升团队专业能力,以 “诚信、专业” 的服务理念,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刑事辩护服务,真正实现 “为客户创造价值” 的初心。

盈邦 & 盈锦律所:专业协同,共破刑辩难题

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深耕民商事与刑事辩护领域,以 “精准定位争议焦点、高效制定辩护策略” 为核心优势;北京盈锦律师事务所则在跨地域案件、复杂刑事案件处理上经验丰富。两所联合举办的疑难案件研讨会,打破地域限制,实现 “专业互补、经验共享”,为破解刑辩实务难题提供了高效路径。

 

若您或您的企业面临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我们 —— 盈邦 & 盈锦律所将以专业的法律素养、严谨的服务态度,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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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3年,是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在发展中律所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才战略,逐步形成了由专业律师人才、专业市场人才、专业管理人才组成的人才队伍,以保障律师事务所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以“专业化”为发展战略,引导律师的职业发展规划,因而迅速吸引了一大批高学历的年轻律师加入,为盈邦的迅速崛起及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逐步形成了专业化、团队化的律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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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总部设在中国·北京。自成立之初,盈锦律所便秉承着“诚信、专业、为客户创造价值”的核心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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